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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魏公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医院。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莲花池*号。法定代表人唐斌,院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神农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洪江医院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