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与被告王翠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朋,王翠荣,王海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237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108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来,系该行清收事业部工作人员。被告:王朋,男,1984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怀德镇东城村二组。被告:王翠荣,女,1986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怀德镇东城村二组。被告:王海文,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公主岭市怀德镇东城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向本院所提供被告住址,未查明被告下落,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