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汇木园家具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汇木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汇木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崇兴村4社,组织机构代码09651807-3。法定代表人林谋土,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废气未经处理散排入环境,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整。2016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沙环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沙环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责令改正、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