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148任永琴、李吉琴申请执行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琴,任永琴,瓮安鑫海世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琴,女,汉族,1982年1月15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任永琴,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瓮安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场所贵州省瓮安县。经营者宋筑。李吉琴、任永琴诉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5)黔南民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吉琴、任永琴被污染服装(193件)损失97964元,被污染服装(193件)由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享有,限李吉琴、任永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被污染服装(193件)交付给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因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吉琴、任永琴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吉琴、任永琴50000元,尚欠51881元。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经营者宋筑名下的银行账户有450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给申请执行人李吉琴、任永琴。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瓮安县鑫海世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宋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无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李吉琴、任永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顾业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