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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娜仁高娃与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高娃,周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764号原告娜仁高娃,女,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周艳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交通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罕山小区4号楼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娜仁高娃与被告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仁高娃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娜仁高娃承担。审判员 河 日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柴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