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陈轮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陈轮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欧阳珊。被执行人陈轮常,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申请陈轮常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轮常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九龙支行案款4831.9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轮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程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唐忠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