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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志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84民初601号原告: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原大旺区旧场部办公楼一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193818284。法定代表人:邓衍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华、罗书敏,均为广东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强,男,汉族,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肇庆市大旺综合开发区。原告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旺农资公司”)诉被告吴志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立案时定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经审理后应认定为物权保护纠纷,依照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更正),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旺农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旺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交还占用原告方位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肇庆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东地段复绿用地约45亩地块;2、判令被告按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土地使用费共74000元(自2014年2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2月28日),直至被告交还占用土地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非法侵占位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肇庆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东地段复绿用地约45亩地块进行种植,并拒不交还给作为肇庆大旺高新区农业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的原告农资公司。原告多次催促交还上述地块,但被告置若罔闻,其侵占行为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被告吴志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对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吴志强情况说明》;2、《关于北围二四队居民吴志强侵占土地的情况说明》;3、《关于限期清场紧急通知》及照片;4、案涉地块现状照片1张。被告未答辩也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是经肇庆市综合经济开发区依法决定成立并登记注册的管理运营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所有农业资产的国有公司,其享有包括全区(含与被告的土地)的土地的管理运营权利。被告在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属于原告管理的土地并进行农业经营,已构成妨害原告物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原告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请求排除妨害,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占用的位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肇庆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东地段复绿用地约45亩地块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土地占用费问题,被告自2014年2月起实际占用了原告管理的土地,依法应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经查,将军岗居委会地段及周边的土地的出租价格均为500元/亩/年;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2月开始,按照附近地段租赁合同的500元/亩/年的租金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至实际交还土地给原告之日止,依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现占用的原告位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肇庆中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东地段复绿用地约45亩地块清理好,返还给原告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吴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占用土地面积45亩,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向原告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开始至被告实际返还45亩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其中自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3年1个月)的土地占用费为6937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25元,由被告吴志强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静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梓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