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周卫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周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8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地址河北省景县景安大街278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278099702044.法定代表人韩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卫,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申请周卫信用卡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执行员 李明星执行员 林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