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聂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住都匀市环东中路。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都匀市平桥南路。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朱某某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位于广惠办事处关乡街太平巷32号房产(房产证号:15159-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开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