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聂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住都匀市环东中路。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9日,汉族,住都匀市平桥南路。本院在执行聂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朱某某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所有的位于广惠办事处关乡街太平巷32号房产(房产证号:15159-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开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