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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盖栋与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栋,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123号原告:盖栋,男,汉族,1979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林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田曙光,云南天外天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俊,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栋诉被告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盖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盖栋承担。审 判 员  杜小伦代理审判员  王春雨人民陪审员  李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郝行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