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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音勇、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音勇,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音勇,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高,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系赵音勇叔叔,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阿戛镇通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7744XU。负责人:吴洪昌,系该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恩波,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297568。上诉人赵音勇因与上诉人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音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乡禹举明煤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梅审判员 周元军审判员 岑加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