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占江诉王勤华、许丹良、XX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江,王勤华,许丹良,XX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江,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勤华,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许丹良,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XX强,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12层1209号。法定代表人王勤华,董事长。刘占江诉王勤华、许丹良、XX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勤华、许丹良、XX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占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勤华名下宝马牌车辆、解放牌车辆、思威牌车辆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王勤华、许丹良、XX强、河南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