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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周斌、陈善柳、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周斌,陈善柳,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廖俊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斌,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陈善柳,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林军,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斌、陈善柳、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斌、陈善柳、林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周斌、陈善柳、林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