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钞林、吕胜林与罗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钞琳,吕胜林,庞启琼,罗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钞琳,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吕胜林,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庞启琼,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申请执行人罗胜君: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吕钞林、吕胜林、庞启琼与罗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胜君至今未履行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73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胜君坐落于达州市通川区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771.15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