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建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异18号申请人:王建英,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王口村人,现住衡水市。被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王口村第三生产小队(第三村民小组)。申请人王建英与被执行人冀州市(衡水市冀州区)魏屯镇王口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申请人王建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英要求撤回变更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建英撤回申请。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冯长河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