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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大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2号原告张杰,男,1983年6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41983********,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红旗东路57-1-2-2。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胡冰,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大连市公安局,著作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3号。法定代理人刘乐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张杰诉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长  邹本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