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涛、张青霞与袁飞、李显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张青霞,袁飞,李显政,赵顺群,何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84号原告:刘涛,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原告:张青霞(原告刘涛之妻),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斌,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袁飞,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被告:李显政,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被告:赵顺群,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被告:何义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现住郧西县。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原告刘涛、张青霞与被告袁飞、李显政、赵顺群、何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发现本案属建设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鄂0322民初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涛、张青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张青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刘涛、张青霞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明安辉审 判 员 封晓云人民陪审员 蔡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