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株洲市创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市创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28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负责人李先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根,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创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43号2栋。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创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创源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