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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董某持B2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和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B×××××中型自卸货车沿309国道平度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235Km+8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梁某3相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3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梁某3亲属(梁某2、梁某1、梁秀贤)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董某在保险赔偿款之外支付给被害人梁某3亲属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梁某3的亲属对董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唐某、梁某2、梁某1的证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8时12分许,被告人董某持B2驾驶证驾驶灯光系和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B×××××中型自卸货车沿309国道平度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235Km+800M处时,因观察不周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梁某3相撞,致梁某3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3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董某与被害人梁某3亲属(梁某2、梁某1、梁秀贤)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董某在保险赔偿款之外支付给被害人梁某3亲属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梁某3的亲属对董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归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董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唐某、梁某2、梁某1的证言,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三)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交通肇事的过程。(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3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梁某3符合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岩人民陪审员  刘恩杰人民陪审员  王善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忠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