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荣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荣富,鲍其刚,张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105035020。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行长。被执行人:何荣富,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鲍其刚,男,汉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念华,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安徽省休宁县公证处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7)皖休公证字第3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荣富、鲍其刚、张念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荣富、鲍其刚、张念华存款81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曹助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