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杜银龙、冉小梅等与荆州百盟投资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龙,冉小梅,荆州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366号原告:杜银龙,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原告:冉小梅,女,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告:荆州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楚源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东路151号。负责人:吴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银龙、冉小梅与被告荆州百盟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银龙、冉小梅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银龙、冉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银龙、冉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4231元,由原告杜银龙、冉小梅负担。审判员 陈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齐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