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滢滢与被执行人顾颖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滢滢,顾颖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吴滢滢。被执行人顾颖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滢滢与被执行人顾颖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顾颖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颖颖银行存款17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