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汉松与任志成之间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松,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韩春镐,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执行人任志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自涉案房屋迁出。2、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0元】。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自涉案房屋迁出,申请执行人李汉松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