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留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朱留启,朱继峰,朱占胜,朱清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镇驻地。负责人:李保龙,行长。被执行人:朱留启,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朱庙村村民。被执行人:朱继峰,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朱庙村村民。被执行人:朱占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朱庙村村民。被执行人:朱清旺,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大布乡朱庙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留启、朱继峰、朱占胜、朱清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留启、朱继峰、朱占胜、朱清旺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