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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大丰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大丰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616号原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56319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开发区益民西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曹苏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大丰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51170655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港区沿湖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兵,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大丰半岛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5937元,由原告江苏富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