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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4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田永德、唐艳芳、陈建康、田绍文、陈跃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田永德,唐艳芳,陈建康,田绍文,陈跃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被执行人田永德。被执行人唐艳芳。被执行人陈建康。被执行人田绍文。被执行人陈跃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永德、唐艳芳、陈建康、田绍文、陈跃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永德、唐艳芳、陈建康、田绍文、陈跃芬应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田永德、唐艳芳、陈建康、田绍文、陈跃芬无履行赔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建水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4执5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宝  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进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