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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卓杰起与被告宋辉、武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杰起,宋辉,武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2591号原告:卓杰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革。被告:宋辉。被告:武亚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原告卓杰起与被告宋辉、武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革,被告宋辉及被告武亚勤的委托代理人宋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辉偿还欠款6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2、判令被告武亚勤对宋辉以上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8月9日,被告宋辉因购买大东区莲花街15-4号房屋,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未能归还。2007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当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宋辉承诺于2016年12月底前偿还原告的全部债款,被告武亚勤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大东区滂江街80号3-4-2室,建筑面积38.36平方米,大东区滂江街80号3-4-3室,建筑面积57-74平方米的两处房产为宋辉欠款归还做抵押担保,并将房证交给原告留存。抵押期限届满后,被告宋辉至今仍未能归还原告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所属欠款属实,当时借钱是用于购买240平方米的产房一处,原告是将60万元的借款直接交给开发商了,但是购买的房屋落在了宋辉名下。因原、被告系好朋友关系,知道被告经营不善,所以欠款至今未还。在2007年被告武亚勤用名下的两处房产为借款担保,并将房证给了原告做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武亚勤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购房发票、房屋出售协议书、发票、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宋辉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01年8月9日,被告宋辉因购买大东区莲花街15-4号房屋,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将该笔借款直接给付开发商了,但是购买的房屋的产权人系宋辉。宋辉于2001年8月9日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因买房欠原告60万元。2007年7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宋辉(乙方)、武亚勤(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鉴于乙方因购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15-4号房屋,从甲方借款60万元暂不能偿还,为妥善处理甲乙双方的上述债权债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如下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乙方承诺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偿还甲方的全部欠款。二、丙方作为乙方母亲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大东区滂江街80号3-4-2室,建筑面积38.36平米,位于大东区滂江街80号3-4-3室,建筑面积57.74平米的房产两套为本协议项下乙方欠款归还作抵押担保,同时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与甲方保管,若乙方不归还上述欠款,甲方有权拍卖房屋归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实际还清甲方欠款60万元为止。但该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宋辉未能偿还原告60万元欠款,被告武亚勤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依据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还款协议等证据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因被告宋辉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武亚勤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二被告系违约行为,现原告主张被告宋辉偿还借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要求被告武亚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卓杰起借款60万元;二、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卓杰起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武亚勤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关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