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丹与冉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冉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丹,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住泸县。被执行人冉安涛,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生,住泸县。张丹申请执行冉安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费2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0元。本案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冉安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2月24日支付申请人40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7000.00元,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6)川052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毓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