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林维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何连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和,何连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266号原告:林维和,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连花,女,1981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陈俊,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维和与被告何连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林维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维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