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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林军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851号罪犯林军飞,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丽遂刑初字第78号、10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军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交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41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云、刘红亮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林军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军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提交在原审法院退清20000元非法所得的证明材料。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林军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军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审 判 员  李水金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