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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孔祥伟与王元力、王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伟,王元力,王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63号之二申请人:孔祥伟,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王元力,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王元军,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黑078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元力、王元军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原告孔祥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孔祥伟撤回起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元力、王元军在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4.00元,由申请人孔祥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