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国际资金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吉凤、郭怀管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汾县国际资金管理局,郭某某,郭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国际资金管理局。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1,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国际资金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郭某某1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襄证经字第392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于2017年4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责令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郭某某1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至申请执行人襄汾县国际资金管理局名下。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1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永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