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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88号申请人: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法定代表人:王学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申请人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存款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天材信隆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A×××××号奥迪牌轿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A×××××号奥迪牌轿车;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A×××××号奥迪牌轿车;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