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瑛、向永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瑛,向永富,向秀芳,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熊瑛,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1008被执行人:向永富,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向秀芳,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秭归县梅家河乡鲁家湾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向永富,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欢,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0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向永富、向秀芳、刘欢、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其中刘欢、秭归县惠农药材专业合作社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银行存款3356739.3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