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晓成与曾光前、谢志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成,曾光前,谢志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909号原告何晓成,男。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刘中杰、陈佑斌,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光前,男。被告谢志俭,男。原告何晓成诉被告曾光前、谢志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晓成于2016年8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晓成于2017年5月2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4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45920元,由原告何晓成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兰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建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