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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启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启全,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12号。原告:郑启全,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证:30937488-7。法定代表人:刘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发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郑启全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郑启全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启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启全承担。审判长  梁小隆审判员  宋 兵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