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谢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谢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69号申请人: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西区61号。法定代表人:龙永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谢霹,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霹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玮烨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霹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