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许XX诉刘XX民间借贷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389号原告许XX。委托代理人白XX。被告刘XX。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双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委托代理人白X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X诉称,2015年12月23日被告因承包地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0元及以月利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被告刘XX答辩称,2015年12月23日刘XX、张XX找其到原告家,刘XX和张XX让其给原告出收条和借据,钱是刘XX拿走的,其没拿。其想还本金50000.00元,现在还原告20000.00元,秋后还30000.00元,不还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收条一张,借据一张,证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0000.00元,月利2分,收条证实被告收到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现在借据本金及利息一分没有偿还。被告刘XX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字是我签的。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钱是刘XX拿走的,我没拿到钱。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刘XX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被告因承包地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2分,2016年12月31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XX向原告许XX借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答辩称钱是刘XX拿走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对原告出示的借据和收条真实性均无异议,也承认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2分计算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