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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富岳、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富岳,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富岳,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丽苑玉泉北路**号。代表人:周峰,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史富岳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史富岳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富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