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某、罗某1等与罗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罗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178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罗某1,女,199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某2,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某3,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某4,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某5,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罗某6,女,汉族,住高州市。被告罗某7,女,汉族,住高州市。原告刘某、罗某1诉被告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罗某7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罗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罗某1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刘某、罗某1负担。审 判 员 黄陈方兴审 判 员 陈 良 回人民陪审员 廖 少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