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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道勇与朱光豪、巫汉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勇,朱光豪,巫汉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407号原告:刘道勇,男,住江西省。被告:朱光豪,男,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龙光钊,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洁梅,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汉昶,男,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丽婷,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道勇诉被告朱光豪、巫汉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道勇、被告朱光豪的委托代理人龙光钊、黄洁梅、被告巫汉昶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朱光豪是否应当向佛山市顺德区轩之缘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其为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张货款的适格主体应当为合同相对方的佛山市顺德区轩之缘家具有限公司,刘道勇仅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该公司财产权利的归属主体,因此原告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道勇对被告朱光豪、巫汉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8.88元,原告刘道勇已预交,予以退回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