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阙龙文与阮照明、黄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龙文,阮照明,黄源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民初624号原告:阙龙文,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阮照明,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黄源焕,女,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阙龙文与被告阮照明、黄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龙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照明、黄源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阙龙文��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阮照明、黄源焕归还阙龙文借款160000元,并支付2016年9月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判令阮照明、黄源焕支付阙龙文2014年至2016年8月的利息30440元;3.本案诉讼费由阮照明、黄源焕承担。事实与理由:阮照明、黄源焕夫妇于2014年前称要在龙岩市永××区××街道龙凤花园为其儿子购置一套房产,因资金不够,于是向阙龙文借款20万元,月利率1.2%。阙龙文考虑阮照明是公务员,在龙岩市永××区××街道××山大厦××160多平米的商品房,因此答应了阮照明的条件借了现金20万元给阮照明夫妇,月利率1.2%,并立有借据。阮照明夫妇从2014年开始利息很少上交给阙龙文,阙龙文每年多次向阮照明夫妇催要本金和利息,否则起诉阮照明夫妇。阮照明于2015年底归还4万元。考虑阮照明的实际困难,阙龙文和阮照明又是同学关系,经阙龙文和阮照明充分协商,把阮照明归还阙龙文的4万元当作本金归还,并于2016年8月21日重新立过借据。借据内容:阮照明、黄源焕于2016年8月21日向阙龙文借款16万元,月利率1.2%。阮照明、黄源焕另欠阙龙文2014年至2016年8月利息60440元。阮照明于2016年9月支付阙龙文利息3万元。现阮照明、黄源焕尚欠阙龙文借款16万元和利息30440元。阮照明、黄源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作答辩。阙龙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该证据本院已依法送达给阮照明、黄源焕,阮照明、黄源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对自身抗辩权的放弃。阙龙文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阙龙文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阮照明、黄源焕因购房需要资金向阙龙文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2%。2015年底,阮照明归还阙龙文借款4万元。2016年8月21日,阮照明、黄源焕向阙龙文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兹借到阙龙文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月息1.2分。其中:至2016年8月底先归还肆万元整,至2016年老年底再归还肆万元整,至2017年8月底归还肆万元整,至2017年老年底还清余额肆万元整。另:至2014.11.26结欠18200,2015年度利息28800(至2016年1月前),2016年2—8月利息16万×1.2分×7个月=13440(如按约定还款,则2016年2月起利息免收)。借款人:阮照明黄源焕。2016年8月21日。”2016年9月,阮照明支付阙龙文利息3万元。现阮照明、黄源焕尚欠阙龙文借款16万元及利息3044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阮照明、���源焕因购房需要资金向阙龙文借款,有阮照明、黄源焕出具的《借条》及阙龙文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阮照明、黄源焕有义务归还阙龙文借款。借款后,阮照明未依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阙龙文要求阮照明、黄源焕归还借款1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在《借条》约定了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属不定期有息借贷。2014年至2016年8月,阮照明、黄源焕合计欠阙龙文利息60440元,阮照明支付了阙龙文利息3万元,现阙龙文要求阮照明、黄源焕支付2014年至2016年8月的利息3044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阙龙文主张阮照明、黄源焕支付从2016年9月份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阮照明、黄源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阮照明、黄源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阙龙文借款16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阮照明、黄源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阙龙文结欠的利息30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计2054.5元,由阮照明、黄源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志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赖好珠(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