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宝宁、史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宁,史亮,王淑(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宁,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史亮,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王淑(书)珍,女,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廊坊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亮、王淑(书)珍在银行的存款2029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史亮、王淑(书)珍相当于2029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史亮、王淑(书)珍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