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金贞芳与张祥军张兴华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贞芳,陈学英,张兴华,张祥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贞芳,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元,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金贞芳之表兄,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学英,女,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陈学英之子,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兴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祥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系张祥军之兄,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金贞芳因与被申请人陈学英、张兴华、张祥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7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