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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特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桃与江双法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桃,江双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特291号申请人:江桃,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忠,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双法,男,汉族。申请人江桃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申请人江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志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