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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费国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费国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836号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X20835451T。法定代表人:李琪,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男,生于1982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费国秋,女,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费国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费国秋与其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