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于金峰与于金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峰,于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峰,男,汉族,1971年10月1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金辉,男,汉族,1973年1月3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于金峰与被执行人于金辉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金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期间申请执行人于金峰以现正与被执行人于金辉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于金辉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金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于金峰撤销对被执行人于金辉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执行2年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王昊审判员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田家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