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200昆山顺达安装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顺达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1200号原告:昆山顺达安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6629L,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樾河北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林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男,汉族,1989年1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系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713243491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钱春娟,总经理。原告昆山顺达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达公司归还租房押金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10月11日起租用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双马街126号厂房,租期两年。租房时交纳了押金24574元。租赁期满后,原告将厂房退还了被告法人代表钱春娟,并结算了水电费2850.6元。但被告迟迟未退还剩余押金。经多次催讨无果,经唯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阳澄湖半岛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原告同意被告返还20500元即可,但被告先支付1万元后剩余10500元一直不予支付。为此,特起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富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自2014年10月11日起租用被告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双马街126号厂房,租期两年,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月租金24574元(未税),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被告租赁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合同另行约定了其它事项。同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缴纳的“房租押金”24574元。租赁期满后,原告向被告退还厂房,但因退还押金双方产生纠纷。2016年12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阳澄湖半岛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法定代表人林溪、钱春娟达成协议,钱春娟同意返还林溪20500元,当场先付1万元,剩余10500元2017年1月5日前付清。原告现确认被告已先支付1万元。剩余10500元被告一直不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厂房租赁合同、押金收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履行完毕,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房租押金,经协商后双方确认了退还金额及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履行,原告现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富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依法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昆山顺达安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押金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富达电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