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春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该行法律事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何建明,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炉观镇炉观村1组。被执行人肖春华,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你们双方于2017年5月3日就(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兑现。另收取被执行人何建明、肖春华受理费101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立案费735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