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福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91号罪犯马福强,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0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福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票据诈骗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68000元,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以罪犯马福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罪犯马福强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23年4月14日止),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4月19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福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2016年5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质量评审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合格。2016年5月18日罪犯马福强向昌吉市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30000元。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收据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福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马福强缴纳了30000元罚金,减刑幅度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福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22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檑审判员 庄艳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